FSC 通知:美国 $4.796/gal - LTL 42.30%,TL 45.80%;CA $6.126/gal - LTL 56.20%,TL 59.70% - 7/15/26-7/21/26 周 — 了解更多

    3911.90.91

    其他

    此代码涵盖了各种塑料,包括石油树脂和库马伦-吲哚树脂等初级形态,并用于对这些材料进行进出口分类。关税税率通常为6.5%,但对于来自特定国家且符合合格贸易协定的货物,可以免税,具体细节请参阅注释,且此分类属于《协调关税表》第39章。

    其他

    HTS media

    该关税编码属于第39章,涵盖塑料及其制品。具体而言,3911.90.91 指的是初级形态的石油树脂、库马伦-吲哚树脂、聚萜烯、聚硫化物、聚砜及其他未列明或未包含的特定产品。有两个统计细分:3911.90.91.10 用于热塑性形态,3911.90.91.50 用于热固性形态,因此请选择与产品特性相符的后缀——即它是否会受热软化(热塑性)还是会不可逆地硬化(热固性)。这些编码要求以千克为单位申报。

    ChapterChapter 39: Plastics and articles thereof
    SectionSection VII: Plastics and Articles Thereof; Rubber and Articles Thereof

    Duty Snapshot

    Quick view of the available duty information for this HTS code.

    General Duty

    6.50%

    Standard trade partners (NTR)

    Special Duty

    Free (A,AU,BH,CL,CO,D,E,IL,JO,K,KR,MA,OM,P,PA,PE,S,SG)

    Eligible FTA or preference programs

    HTS 代码 3911.90.91 的一般税率是 6.50%,适用于以千克为单位申报的货物。除非货物符合特定自由贸易协定 (FTAs) 或与包括澳大利亚、巴林、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以色列、日本、约旦、韩国、墨西哥、阿曼、巴拿马、秘鲁和新加坡等国家的优惠计划下的特殊税率(目前为免税),否则适用此税率。两个子目,3911.90.91.10(热塑性)和 3911.90.91.50(热固性),适用相同的税则结构;享受免税待遇的资格取决于原产国以及是否遵守 FTA/优惠计划的要求。

    关税率(第2列):2.2¢/kg +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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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de Subdivisions

    3911.90.91.10

    石油树脂、库马酮-吲哚树脂、聚萜烯、硫化物、聚砜及本章附注3中规定的其他产品,未在其他地方列明或包含的,初级形式:>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 热塑性

    3911.90.91.50

    石油树脂、库马酮-吲哚树脂、聚萜烯、多硫化物、聚砜以及本章附注3中规定的其他产品,未在其他地方另行规定或包含的,初级形式:>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 热固性

    Chapter & Section Notes

    Chapter Notes

    第49章。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次修订版(2025年)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VII-2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次修订版(2025年)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VII 39-1 注释 1. 在整个关税表中,“塑料”一词指第3901至3914项下材料,这些材料在聚合时或在后续阶段,可以通过模塑、铸造、挤出、轧制或其他工艺在外部影响(通常是热和压力,如有必要可使用溶剂或增塑剂)下形成并保留形状。 在整个关税表中,任何提及“塑料”的用语也包括硫化纤维。然而,此表述不适用于被视为第XI章纺织材料的材料。 2. 本章不涵盖: (a) 第2710或3403项下的润滑剂; (b) 第2712或3404项下的蜡; (c) 单独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第29章); (d) 青霉素或其盐(第3001项); (e) 由第3901至3913项下产品在挥发性有机溶剂中组成的溶液(非胆固醇溶液),其中溶剂的重量超过溶液重量的50%(第3208项);第3212项下的冲压箔; (f) 第3402项下的有机表面活性剂或制剂; (g) 跑胶或酯胶(第3806项); (h) 用于矿物油(包括汽油)或其他用于相同目的液体的预制添加剂(第3811项); (ij) 基于聚乙二醇、硅酮或其他第39章聚合物的预制液压油(第3819项); (k) 塑料背衬的诊断或实验室试剂(第3822项); (l) 第40章所定义的合成橡胶或其制品; (m) 马具或挽具(第4201项)或第4202项下的箱子、手提箱、手袋或其他容器; (n) 第46章的编织品、柳条制品或其他制品; (o) 第4814项下的墙面覆盖物; (p) 第XI章的货物(纺织品和纺织品); (q) 第XII章的制品(例如,鞋类、帽子、雨伞、遮阳伞、手杖、鞭子、骑乘杖或其零件); (r) 第7117项下的仿制珠宝; (s) 第XVI章的制品(机器和机械或电气设备); (t) 第XVII章的飞机或车辆零件; (u) 第90章的制品(例如,光学元件、眼镜架、绘图仪器); (v) 第91章的制品(例如,钟表壳); (w) 第92章的制品(例如,乐器或其零件);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次修订版(2025年)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VII 39-2 注释(续) (x) 第94章的制品(例如,家具、灯具和照明配件、发光标志、预制建筑); (y) 第95章的制品(例如,玩具、游戏、体育器材);或 (z) 第96章的制品(例如,刷子、纽扣、拉链、梳子、烟斗口或烟杆、烟夹或类似物、真空瓶零件或类似物、钢笔、机械铅笔以及单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和类似物品)。 3. 第3901至3911项仅适用于通过化学合成生产的货物,属于以下类别: (a) 液体合成聚烯烃,在采用减压蒸馏方法时,转化为1013毫巴后,其体积中低于60%的物质在300°C下蒸馏(第3901和3902项); (b) 非高度聚合的库马酮-吲哚型树脂(第3911项); (c) 其他平均至少含有五个单体单元的合成聚合物; (d) 硅酮(第3910项); (e) 树脂(第3909项)和其他预聚物。 4. “共聚物”一词涵盖所有不含任何单一单体单元重量占总聚合物含量95%或以上的聚合物。 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共聚物(包括共聚缩聚物、共聚加成物、嵌段共聚物和接枝共聚物)和聚合物混合物应归类于涵盖该共单体单元的聚合物的项下,该共单体单元的重量超过所有其他单一共单体单元。在本注释中,归入同一项的聚合物的组成共单体单元应视为一个整体。 如果没有单一共单体占主导地位,则共聚物或聚合物混合物应归类于在数值顺序上排在最后且同等适用的项下。 5. 化学改性聚合物,即仅改变主聚合物链上附着物的聚合物,应归类于与未改性聚合物相对应的项下。此规定不适用于接枝共聚物。 6. 在第3901至3914项下,“初级形式”一词仅适用于以下形式: (a) 液体和糊状物,包括分散体(乳液和悬浮液)和溶液; (b) 不规则形状的块状物、块状物、粉末(包括模塑粉)、颗粒、片状物和类似散状物。 7. 第3915项不适用于由单一热塑性材料的废料、边角料和碎屑转化为初级形式(第3901至3914项)的材料。 8. 为第3917项之目的,“管、管道和软管”指用于输送、传导或分配气体或液体的空心产品,无论是半成品还是成品(例如,带肋花园软管、穿孔管)。此表述还包括香肠套和其它扁平管。但是,除最后提及的之外,内部横截面不是圆形、椭圆形、矩形(长度不超过宽度的1.5倍)或规则多边形形状的,不应被视为管、管道和软管,而应视为型材。 9. 为第3918项之目的,“塑料墙面或天花板覆盖物”适用于卷状产品,宽度不小于45厘米,适用于墙面或天花板装饰,由塑料固定在任何非纸质基材上,塑料层(在正面)具有纹理、压花、着色、设计印刷或其他装饰。 10. 在第3920和3921项下,“板、片、膜、箔和条”一词仅适用于板、片、膜、箔和条(不包括第54章的)以及规则几何形状的块状物,无论是否印刷或以其他方式表面加工,是否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但未进一步加工(即使切割后成为可直接使用的成品)。 11. 第3925项仅适用于以下制品,不属于前述子章II项下的产品: (a) 容量超过300升的储罐、水箱(包括化粪池)、槽和类似容器; (b) 用于地板、墙壁或隔断、天花板或屋顶的结构元件;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次修订版(2025年)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VII 39-3 注释(续) (c) 排水沟和相关配件; (d) 门、窗及其门框和门槛; (e) 阳台、栏杆、围栏、门和类似屏障; (f) 百叶窗、遮阳篷(包括百叶窗)和类似物品及其零件和配件; (g) 用于装配和永久安装的大型货架,例如在商店、车间、仓库中; (h) 装饰性建筑特征,例如凹槽、圆顶、鸽舍;以及 (ij) 旨在永久安装在门、窗、楼梯、墙壁或其他建筑物部件上的配件和安装件,例如门把手、手柄、挂钩、支架、毛巾架、开关面板和其他保护板。 子目注释 1. 在本章的任何一个项下,聚合物(包括共聚物)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分类: (a) 如果同一系列中存在

    Section Notes

    第七部分 塑料及其制品; 橡胶及其制品 VII-1 注释 1. 组成两个或多个独立组成部分的套装货物,其中部分或全部属于本部分,并且旨在混合以获得第六部分或第七部分的产品的,应归入与该产品相对应的税号,前提是这些组成部分: (a) 从包装方式上看,明显可识别为在不先重新包装的情况下意图一起使用; (b) 一起申报;并且 (c) 可识别为相互补充,无论是从其性质还是从其存在的相对比例来看。 2. 除税号 3918 或 3919 的货物外,带有图案、字符或图像表示的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如果这些图案、字符或图像表示并非仅是货物主要用途的附属部分,则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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