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 通知:美国 $4.796/gal - LTL 42.30%,TL 45.80%;CA $6.126/gal - LTL 56.20%,TL 59.70% - 7/15/26-7/21/26 周 — 了解更多

    7226.91.15

    宽度为 300 毫米或以上的

    本文件详细介绍了钢铁产品的关税分类,涵盖了从原材料到成品的所有内容。进口商和出口商应使用本指南来确定正确的关税税率,并确保其金属产品在更广泛的关税税则中得到恰当的归类。

    宽度为 300 毫米或以上的

    HTS media

    本文件详细介绍了基础金属及其制品,特别是在第72章中,该章涵盖铁和钢制品。它概述了各种类型的铁和钢产品,从废料和废钢等原材料到电线、棒材和板材等成品,并对某些产品如高强度钢和焊丝提供了详细规格。统计后缀根据材料成分、制造工艺或预期用途进一步对这些项目进行分类,有助于确保贸易数据的准确收集。选择正确的后缀需要考虑所分类的铁或钢制品的具体特性和特征。

    ChapterChapter 72: Iron and steel
    SectionSection XV: Base Metals and Articles of Base Metal

    Duty Snapshot

    Quick view of the available duty information for this HTS code.

    General Duty

    Free

    Standard trade partners (NTR)

    Special Duty

    Not available

    Eligible FTA or preference programs

    基础金属和基础金属制品(第72章)的通用税率未明确规定,但税率将根据具体子目和材料成分而有所不同。存在多个子目,税率各不相同,并且根据与特定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适用特殊税率,这可能会降低或免除符合条件的货物的关税。这些FTA税率取决于材料的原产地以及是否符合FTA原产地规则。关税通常根据子目规定的数量(千克)或件数进行评估。为确定特定货物的精确税率,务必查阅协调关税表(HTS)和任何适用的FTA条款。

    税率(第2列):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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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de Subdivisions

    7226.91.15.30

    其他合金钢的扁平轧制产品,宽度小于 600 毫米:> 其他:> 未经热轧以外的进一步加工:> 工具钢(非高速钢):> 其他:> 宽度在 300 毫米或以上的 > 滚珠轴承钢

    7226.91.15.60

    其他合金钢的平卷产品,宽度小于 600 毫米:> 其他:> 未经热轧以外的进一步加工:> 工具钢(除高速钢外):> 其他:> 宽度在 300 毫米或以上的 > 其他

    Chapter & Section Notes

    Chapter Notes

    第 71 章(例如,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包覆的贱金属、仿制珠宝); (f) 第 XVI 章的物品(机械、机械器具和电气用品); (g) 组装的铁路或有轨电车轨道(税号 8608)或其他第 XVII 章的物品(车辆、船舶和船只、飞机); (h) 第 XVIII 章的仪器或器具,包括钟表弹簧; (ij) 制备弹药的铅弹(税号 9306)或其他第 XIX 章的物品(武器和弹药); (k) 第 94 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床垫支撑、灯具和照明配件、发光标志、预制建筑); (l) 第 95 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体育器材); (m) 手筛、纽扣、笔、铅笔座、笔尖、单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和类似物品或其他第 96 章的物品(杂项制成品);或 (n) 第 97 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2. 在关税税则中,“通用零件”一词指: (a) 税号 7307、7312、7315、7317 或 7318 及其类似的其他贱金属物品,但不包括专门设计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学植入物的物品(税号 9021); (b) 贱金属弹簧和弹簧叶片,但不包括钟表弹簧(税号 9114);以及 (c) 税号 8301、8302、8308 或 8310 的物品以及税号 8306 的贱金属框架和镜子。 在第 73 至 76 章和第 78 至 82 章中(但不包括税号 7315),对零件的引用不包括上述定义的通用零件。 在遵守前一段和第 83 章注释 1 的前提下,第 82 章或第 83 章的物品不包括在第 72 至 76 章和第 78 至 81 章中。 3. 在整个税则中,“贱金属”一词指:铁和钢、铜、镍、铝、铅、锌、锡、钨(Wolfram)、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Columbium)、铼和铊。 4. 在整个税则中,“陶瓷金属”(cermets)一词指含有金属组分和陶瓷组分微观异质组合的产品。“陶瓷金属”一词包括烧结金属碳化物(用金属烧结的金属碳化物)。 5. 合金的分类(不包括第 72 章和第 74 章中定义的铁合金和主合金): (a) 贱金属合金应归类为以重量占主导地位的金属的合金。 美国统一关税税则修订版 29(2025) 统计报告注释 XV-2 注释(续) (b) 由本章的贱金属和不属于本章的元素组成的合金,如果此类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存在的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则应视为本章贱金属的合金。 (c) 在本章中,“合金”一词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通过熔化获得的异质紧密混合物(不包括陶瓷金属)和金属间化合物。 6.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关税税则中对贱金属的任何引用均包括根据上述注释 5 应归类为该金属合金的合金。 7. 复合物品的分类:除标题另有规定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基础金属制成的基础金属制品(包括根据一般解释规则视为基础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应按重量上占主导地位的基础金属来处理。为此: (a) 铁和钢,或不同种类的铁或钢,视为同一种金属; (b) 合金视为完全由其作为合金所分类的该金属组成(根据注释 5);以及 (c) 8113 章的陶瓷金属视为一种基础金属。 8.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废料和废钢 (i) 所有金属废料和废钢; (ii) 因破损、切割、磨损或其他原因而确定不能作为此类使用的金属制品。 (b) 粉末 重量中 90% 或以上通过孔径为 1 毫米的筛网的产品。 9. 对于第 74 至 76 章和第 78 至 81 章,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棒材和杆材 轧制、挤压、拉拔或锻造的产品,不卷绕,其整个长度上具有均匀的实心横截面,形状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和“改良矩形”,其两个对边为凸弧,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具有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横截面的产品其整个长度上的角可以圆角。此类具有矩形(包括“改良矩形”)横截面的产品的厚度超过其宽度的十分之一。该术语还包括经过生产后(非简单修边或脱鳞)进一步加工的铸件或烧结件,前提是它们没有因此具有其他章的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然而,第 74 章的线棒和坯料,其两端锥形或以其他方式简单加工以便于进入机器进行例如拉拔棒(线材)或管材的转化,应视为第 7403 项的未加工铜。此规定可类推适用于第 81 章的产品。 (b) 型材 轧制、挤压、拉拔、锻造或成型的产品,是否卷绕,其整个长度上具有均匀的横截面,不符合棒材、杆材、线材、板材、片材、带材、箔材、管材或管道的任何定义。该术语还包括经过生产后(非简单修边或脱鳞)进一步加工的相同形状的铸件或烧结件,前提是它们没有因此具有其他章的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c) 线材 轧制、挤压或拉拔的产品,卷绕的,其整个长度上具有均匀的实心横截面,形状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和“改良矩形”,其两个对边为凸弧,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具有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横截面的产品其整个长度上的角可以圆角。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次修订版 (2025年)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XV-3 注释(续) 长度。此类产品,其横截面为矩形(包括“改良矩形”)的厚度超过宽度的十分之一。 (d) 板、片、条和箔 扁平表面产品(非未加工产品),无论是否卷绕,具有实心矩形(非方形)横截面,无论是否有圆角(包括“改良矩形”,其两个对边为凸弧,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且具有均匀厚度的,包括: - 形状为矩形(包括方形)且厚度不超过宽度十分之一的; - 形状为非矩形或非方形的,任何尺寸的,前提是它们不具有其他税目下的物品或产品的特征。 适用于板、片、条和箔的税目,也适用于带有图案(例如凹槽、肋条、棋盘格、撕裂、纽扣、菱形)的板、片、条和箔,以及经过穿孔、波纹、抛光或涂层的此类产品,前提是它们因此不具有其他税目下的物品或产品的特征。 (e) 管和管道 无论是否卷绕,具有均匀横截面,沿整个长度仅有一个封闭空腔,形状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凸多边形的空心产品,并且具有均匀的壁厚。具有矩形(包括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凸多边形横截面的产品,其沿整个长度的角可以圆化,也应视为管和管道,前提是内外横截面是同心且具有相同的形状和方向。上述横截面的管和管道可以进行抛光、涂层、弯曲、螺纹、钻孔、收腰、膨胀、锥形或装配法兰、套环或环。 附加美国注释 1. 为本节之目的,“未加工”一词指金属,无论是否精炼,以锭、块、疙瘩、坯料、饼、板、猪料、阴极、阳极、砖块、立方体、棒、粒、海绵、颗粒、压扁颗粒、圆片、圆环、弹丸和类似制造初级形态的形式,但不包括轧制、锻造、拉拔或挤出的产品、管状产品或经过简单修边、去毛刺或去鳞处理以外方式加工或烧结的成型件。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次修订版 (2025年)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XV-4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次修订版 (2025年)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第72章 钢铁 XV 72-1 注释 1. 在本章以及在关税表中所有注释 (d)、(e) 和 (f) 中,以下表达式具有以下含义: (a) 生铁 碳含量超过2%的铁碳合金,不具有良好的可塑性,并且重量上可能含有以下限制内的一种或多种其他元素: - 铬不超过10% - 锰不超过6% - 磷不超过3% - 硅不超过8% - 其他元素总计不超过10%。 (b) 镜铁含锰重量百分比超过6%但不超过30%的铁碳合金,以及其他符合上述(a)项规定的合金。 (c) 铁合金 以猪状、块状、疙瘩状或类似初级形式,以连续铸造获得的形状,以及无论是团聚的还是粉末状或颗粒状形式的合金,无论是否团聚,通常用作其他合金制造的添加剂或脱氧剂、脱硫剂或在黑色冶金中用于类似用途,且通常不具有良好的可锻性,含铁重量百分比为4%或以上,并含以下一项或多项: - 铬含量超过10% - 锰含量超过30% - 磷含量超过3% - 硅含量超过8% -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总含量超过10%,铜的最高含量为10%。 (d) 钢 除第7203项下的材料外,具有良好的可锻性,且碳含量重量百分比为2%或以下的黑色金属材料(某些铸件形式的例外)。但是,铬钢可以含有更高比例的碳。 (e) 不锈钢 含碳重量百分比为1.2%或以下、铬重量百分比为10.5%或以上的合金钢,无论是否含其他元素。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版 (2025)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XV 72-2 注释(续) (f) 其他合金钢 不符合不锈钢定义,且含以下一项或多项元素的钢,含量比例如下: - 铝含量0.3%或以上 - 硼含量0.0008%或以上 - 铬含量0.3%或以上 - 钴含量0.3%或以上 - 铜含量0.4%或以上 - 铅含量0.4%或以上 - 锰含量1.65%或以上 - 钼含量0.08%或以上 - 镍含量0.3%或以上 - 铌含量0.06%或以上 - 硅含量0.6%或以上。 - 钛含量0.05%或以上 - 钨(Wolfram)含量0.3%或以上 - 钒含量0.1%或以上 - 锆含量0.05%或以上 - 其他元素含量0.1%或以上(不含硫、磷、碳和氮),单独计取。 (g) 铁或钢的重熔废钢锭 大致铸成锭状,没有进料头或热顶,或猪状的成品,具有明显的表面缺陷,且不符合生铁、钢渣或铁合金的化学成分。 (h) 颗粒 重量百分比低于90%通过孔径为1毫米的筛网,且重量百分比90%或以上通过孔径为5毫米的筛网的成品。 (ij) 半成品 连续铸造的实心截面产品,无论是否经过初级热轧;以及 其他实心截面产品,仅经过初级热轧或通过锻造大致成型,包括角、型材或截面的坯料。 这些产品不以卷状形式提供。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版 (2025)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XV 72-3 注释(续) (k) 板材 轧制成矩形(非方形)截面的产品,不符合上述(ij)项的定义,形式为: - 连续叠合层状的卷材,或- 直条,如果厚度小于 4.75 毫米,则宽度至少为厚度的 10 倍;如果厚度为 4.75 毫米或以上,则宽度超过 150 毫米且至少为厚度的两倍。 扁平轧制产品包括直接由轧制产生的浮雕图案(例如,凹槽、肋条、棋盘格、撕裂纹、纽扣、菱形)以及经过穿孔、波纹或抛光的产品,前提是它们不因此具有其他品目或产品的特征。 形状不是矩形或方形的扁平轧制产品,无论尺寸大小,均应归类为宽度为 600 毫米或以上的产品,前提是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或产品的特征。 (l) 热轧的、不规则卷状的条和棒 不规则卷状的热轧产品,具有圆形、圆形片段、椭圆形、矩形(包括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凸多边形(包括“扁平圆”和“改良矩形”,其中两个对边是凸弧,另外两条边是等长且平行的直线)的实心横截面。这些产品在轧制过程中可能具有凹痕、肋条、凹槽或其他变形(钢筋和棒)。 (m) 其他条和棒 不符合上述 (ij)、(k) 或 (l) 中任何定义或线材定义的,且沿整个长度具有圆形、圆形片段、椭圆形、矩形(包括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凸多边形(包括“扁平圆”和“改良矩形”,其中两个对边是凸弧,另外两条边是等长且平行的直线)的均匀实心横截面的产品。这些产品可以: - 在轧制过程中具有凹痕、肋条、凹槽或其他变形(钢筋和棒); - 在轧制后被扭曲。 (n) 角、形状和截面 沿整个长度具有均匀实心横截面,不符合上述 (ij)、(k)、(l) 或 (m) 中任何定义或线材定义的产品。 第 72 章不包括品目 7301 或 7302 的产品。 (o) 线材 卷状的冷成型产品,沿整个长度具有任何均匀实心横截面,不符合扁平轧制产品的定义。 (p) 空心钻条和棒 任何横截面的空心条和棒,适用于钻头,其横截面的最大外径超过 15 毫米但不超过 52 毫米,且其最大内径不超过最大外径的一半。不符合此定义的铁或钢空心条和棒应归类在品目 7304 中。 2. 用另一种铁金属包覆的铁金属应归类为以重量占主导地位的铁金属产品。 3. 通过电解沉积、压力铸造或烧结获得的铁或钢产品应根据其形状、成分和外观,归类在本章中适用于类似热轧产品的品目。 子目注释 1. 在本章中,以下术语具有此处规定的含义: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 29 次修订版 (2025) 注释用于统计报告目的 XV 72-4子标题注释(续) (a) 合金铸铁 重量中含有以下一种或多种元素的铸铁,且比例符合规定: - 铬含量超过 0.2% - 铜含量超过 0.3% - 镍含量超过 0.3% - 铝、钼、钛、钨(wolfram)、钒中任一元素的含量超过 0.1%。 (b) 非合金自由切削钢 重量中含有以下一种或多种元素的非合金钢,且比例符合规定: - 硫含量达到或超过 0.08% - 铅含量达到或超过 0.1% - 硒含量超过 0.05% - 碲含量超过 0.01% - 铋含量超过 0.05%。 (c) 硅电工钢 重量中含有至少 0.6% 但不超过 6% 的硅,且碳含量不超过 0.08% 的合金钢。它们还可含有不超过 1% 的铝,但除铝以外的其他元素含量不得达到使钢具有另一种合金钢特性的比例。 (d) 高速钢 合金钢,无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其中钼、钨和钒这三种元素中至少含有两种,且这三种元素的总重量含量达到或超过 7%,碳含量达到或超过 0.6%,铬含量达到或超过 3% 至 6%。 (e) 硅锰钢 重量中含有以下元素的合金钢: - 碳含量不超过 0.7%, - 锰含量达到或超过 0.5% 但不超过 1.9%,以及 - 硅含量达到或超过 0.6% 但不超过 2.3%,但除上述元素外,其他元素的含量不得达到使钢具有另一种合金钢特性的比例。 2. 对于第 7202 章子标题中铁合金的分类,应遵守以下规则: 如果只有一种合金元素超过第 1(c) 章注释规定的最低百分比,则该铁合金被视为二元合金并归入相关子标题(如果存在);类推,如果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过最低百分比,则分别视为三元或四元合金。 应用此规则时,第 1(c) 章注释中指的未指明的“其他元素”的含量必须各自超过重量的 10%。 美国额外注释 1. 为海关税则目的,以下表达式具有以下含义: (a) 高强度钢 厚度小于 3 毫米且最小屈服点为 275 MPa 的轧制扁平产品,或厚度为 3 毫米或以上的且最小屈服点为 355 MPa 的轧制扁平产品。 美国协调关税表修订版 29 (2025)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XV 72-5 美国额外注释(续) (b) 通用轧钢板 宽度超过 150 毫米但不超过 1,250 毫米,厚度不小于 4 毫米,非卷状且无浮雕图案的四面或闭箱轧制扁平产品。 (c) 混凝土加筋条和棒 在轧制过程中产生凹痕、肋条、槽或其它变形,或在轧制后扭曲的热轧棒和条。 (d) 剃刀片钢 厚度不超过 0.25 毫米、宽度不超过 23 毫米的不锈钢轧制扁平产品,重量中铬含量不超过 14.7%,并经认证在进口时将用于制造剃刀片。 (e) 工具钢 含有以下元素组合的合金钢,其重量含量分别如后示:(i) 碳含量超过 1.2% 且铬含量超过 10.5%;或 (ii) 碳含量不低于 0.3% 且铬含量为 1.25% 或以上但不低于 10.5%;或 (iii) 碳含量不低于 0.85% 且锰含量为 1% 至 1.8%(含);或 (iv) 铬含量为 0.9% 至 1.2%(含)且钼含量为 0.9% 至 1.4%(含);或 (v) 碳含量不低于 0.5% 且钼含量不低于 3.5%;或 (vi) 碳含量不低于 0.5% 且钨含量不低于 5.5%。 (f) 碎木刀钢 含有以下每种元素的合金工具钢,除铁以外,每种元素的重量含量如下: (i) 碳含量不低于 0.48% 且不超过 0.55%; (ii) 锰含量不低于 0.2% 且不超过 0.5%; (iii) 硅含量不低于 0.75% 且不超过 1.05%; (iv) 铬含量不低于 7.25% 且不超过 8.75%; (v) 钼含量不低于 1.25% 且不超过 1.75%; (vi) 钨含量无或不超过 1.75%;以及 (vii) 钒含量不低于 0.2% 且不超过 0.55%。 (g) 耐热钢 重量中碳含量低于 0.3% 且铬含量为 4% 或以上但不低于 10.5% 的合金钢。 (h) 轴承钢 含有以下每种元素的合金工具钢,除铁以外,每种元素的重量含量如下: (i) 碳含量不低于 0.95% 且不超过 1.13%; (ii) 锰含量不低于 0.22% 且不超过 0.48%; (iii) 硫含量无或不超过 0.03%; (iv) 磷含量无或不超过 0.03%; 美国协调关税表修订版 29 (2025)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XV 72-6 附加美国注释(续) (v) 硅含量不低于 0.18% 且不超过 0.37%; (vi) 铬含量不低于 1.25% 且不超过 1.65%; (vii) 镍含量无或不超过 0.28%; (viii) 铜含量无或不超过 0.38%;以及 (ix) 钼含量无或不超过 0.09%。 2. 为本章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进一步加工”指经过以下任何表面处理的产品:抛光和珩磨;人工氧化;化学表面处理,如磷化、草酸盐化和硼化;金属涂层;非金属物质涂层(例如,搪瓷、清漆、漆、涂漆、塑料材料涂层);或包覆。 3. 对于在进口前发生的变色或锈蚀造成的局部损坏或损失,不对铁或钢或任何铁或钢制品给予任何减免或关税减免。 统计注释 1. 为关税表之目的,高镍合金钢指重量中镍含量为 24% 或以上,无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的合金钢。 2. 为子目 7204.10 之目的,铸铁的废料和废钢包括但不限于:杯状铸件(ISRI 编号 252);进料箱铸件(ISRI 编号 253);重型易碎铸件(ISRI 编号 254);锤块或底座(ISRI 编号 255);烧结铁(ISRI 编号 256);混合铸件(ISRI 编号 257);炉板,干净铸铁炉(ISRI 编号 258);干净汽车铸件(ISRI 编号 259、262 和 263);发动机缸体(ISRI 编号 260);掉落破碎机械铸件(ISRInumber 261); 可锻件 (ISRI number 264); 铸锭模具和支架 (ISRI numbers 265 和 266); 和铁路铁磁废料 包括铸铁 No. 1、No. 2、No. 3 和 No. 4、铸铁刹车片和 No. 1 车轮。 3. 对于子目 7204.41 或 7204.49,下列表述: (a) No. 1 重熔料包括但不限于: No. 1 重熔钢 (ISRI numbers 200, 201 和 202); 捆扎的 No. 1 钢 (ISRI number 217); 铸钢 (ISRI number 233); 弹簧和曲轴 (ISRI number 244); 船用废料; 和由铸钢 No. 1 和 No. 2、铁路 No. 1 重熔钢、弹簧钢、报废钢车、报废钢车侧板和箱车顶组成的铁路铁磁废料(注:其他 类型的铁路铁磁废料包含在下面列出的某些等级中); (b) No. 2 重熔料包括但不限于: No. 2 重熔钢 (ISRI numbers 203, 204, 205 和 206); 捆扎的 No. 2 钢 (ISRI number 218); 铸造钢 (ISRI numbers 242 和 243); 和切割长度在 76 厘米及以下的硬钢 (ISRI number 248); (c) No. 1 捆料包括但不限于: No. 1 束状料 (ISRI number 207); 新黑色片边料 (ISRI number 207A); No. 1 捆料 (ISRI number 208); 电炉捆料 (ISRI number 235); 含硅钢束状料、边料和捆料 (ISRI numbers 239, 240 和 250); No. 1 铁路铁磁板边料; 和车夹; (d) No. 2 捆料包括但不限于: No. 2 捆料 (ISRI number 209); No. 3 捆料 (ISRI number 214); 焚烧炉捆料 (ISRI number 215); 废钢板捆料 (ISRI number 216); 和汽车板坯 (ISRI numbers 224 和 225); (e) 车削、刨削和车床加工件包括但不限于: 机加工车削、刨削车削和铁芯 (ISRI numbers 219, 220, 221, 222 和 223); 烧结铁芯 (ISRI number 226); 烧结钢车削 (ISRI number 227); 无合金车削 (ISRI numbers 245, 246 和 247); 重型车削 (ISRI number 251); 化学芯 (No. 1 和 No. 2) (ISRI numbers 267 和 271); 可锻芯 (ISRI number 270); 钢屑; 和由 No. 1 车削和 No. 2 车削、钻孔和/或芯组成的铁路铁磁废料;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 29 次修订版 (2025) 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XV 72-7 统计注释(续) (f) 碎屑包括但不限于: 碎边料 (ISRI number 212); 和碎汽车废料 (ISRI numbers 210 和 211); (g) 板材和结构件包括但不限于: 坯料、钢坯和锻造边料 (ISRI number 229); 条形边料、冲孔和板边料 (ISRI numbers 230 和 234); 板材和结构件 (ISRI numbers 231, 232, 236, 237 和 238); 可计费铸锭和铸锭尾部 (ISRI number 241); 和可计费板坯边料 (ISRI number 249)。 4. (a) “高级”高强度钢是指厚度小于 3 毫米的轧制产品,符合第 72 章附加美国注释 1(a) 中高强度钢的定义,且最小抗拉强度为 590 MPa 或更高但低于 980 MPa。“超”高强度钢是指厚度小于 3 毫米的轧制产品,符合第 72 章附加美国注释 1(a) 中高强度钢的定义,且最小抗拉强度为 980 MPa 或更高。(b) “其他”高强度钢是指厚度小于 3 毫米的轧制产品,符合第 72 章附加美国注释 1(a) 中高强度钢的定义,且最小抗拉强度小于 590 MPa。 5. 轮胎芯线级钢丝棒 直径为 5.0 毫米或以上但不超过 6.0 毫米的棒材,平均部分脱碳深度不超过 70 微米(最大 200 微米);不含厚度(垂直于轧制方向测量)大于 20 微米的不可变形夹杂物;且按重量含有以下元素的比例: – 碳含量 0.68% 或以上, – 铝含量低于 0.01%, – 磷和硫的合计含量 0.040% 或以下, – 氮含量 0.008% 或以下,以及 – 铜、镍和铬的合计含量不超过 0.55%。 6. 冷成型质量 (CHQ) 适用于冷成型、锻造或螺纹轧制的棒材,符合 ASTM F2282 标准。 7. 焊接质量钢丝棒 直径小于 10 毫米,碳含量低于 0.2%,硫含量低于 0.04%,磷含量低于 0.04% 的棒材,适用于拉拔或轧制成最终尺寸,用作: (i) 未涂层、镀层或铜包实的焊接丝或棒; (ii) 覆盖式电弧焊(“SMAW”)焊条的芯丝或芯棒;或 (iii) 适用于电弧焊过程消耗的送粉芯焊条的成型包覆层。 8. 弹簧圆丝 就统计报告目的而言,第 7223.00.1005 项下的“弹簧圆丝”是指适用于制造弹簧并符合 ASTM 标准 A313 的丝材。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 29 版(2025 年)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XV 72-8

    Section Notes

    第十五部分 底金属及底金属制品 XV-1 注释 1. 本部分不包括: (a) 以金属片或金属粉为基础的预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第 3207 至 3210 项、3212 项、3213 项或 3215 项); (b) 铁氧体或其它自燃合金(第 3606 项); (c) 第 6506 项或 6507 项的头饰或其零件; (d) 第 6603 项的雨伞框架或其他制品; (e)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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