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Notes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次修订版(2025年)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第99章
根据贸易立法设立的临时立法;根据《农业调整法》第22条设立的额外进口限制
XXII
99-1
美国注释
1. 本章的规定涉及根据正式授权的立法以及行政和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 第1至第98章中的一项或多项规定被临时修改或变更;或
b. 通过附属立法施加或根据附属立法施加额外的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
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的规定适用一般注释和解释规则、章节注释以及第1至第98章中的注释。
统计注释
1. 对于此处规定的货物的统计报告:
a. 除非本章的子章中有更具体的说明,否则应报告本章中找到的8位数字品目或子目编号(或如果有10位数字统计报告编号),以及在第1至第97章中适用但因本章规定而未适用的10位数字统计报告编号;以及
b. 报告的数量应使用第1至第97章中提供的单位。
2. 对于此处未列出关税的品目和子目(即规定了绝对配额的品目和子目),应报告此处找到的8位数字品目或子目编号,后跟第1至第97章中相应的10位数字统计报告编号。报告的数量应使用第1至第97章中提供的单位。
致出口商的通知
本章中包含的统计报告编号仅适用于进口,不得在托运人出口申报单上报告。
参见第1章之前的致出口商的通知。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次修订版(2025年)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子章I
规定额外关税的临时立法
XXII
99-I-1
美国注释
[编者注:由于9901.00.50和9901.00.52品目的生效期已过,美国注释及其规定,包括上述关税配额,均不予执行。另见这些品目的编者注。]
1. 本子章规定的关税是累积关税,在已对相关货物征收的关税(如有)之外额外征收。本子章规定的关税仅适用于在最后一列规定的期间内申报的货物。
2. 就9901.00.50品目而言,“适用于任何此类用途”的措辞不包括由进口记录人向海关局(下称“海关局”)证明是乙醇或含有此类乙醇的混合物,且进口用途并非液态燃料用途或用于生产液态燃料相关混合物。如果进口记录人为确定9901.00.50品目下的实际用途或适用性而证明非液态燃料用途,海关局在确认该乙醇实际上未用于液态燃料用途或生产液态燃料相关混合物之前,不应清关该乙醇的申报。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18个月)海关局未确认,则9901.00.50品目规定的关税应追溯至申报之日支付。此外,任何在申报时被证明为用于非液态燃料用途的乙醇或乙醇混合物被转用于液态燃料用途时,该关税应立即追溯至申报之日支付。
3. 就9901.00.50品目而言,以及该品目在第一列特殊关税“参见本子章注释3”后面的括号中的“E”符号,当乙醇或其混合物从岛屿领地或受益国进口时,应根据本注释的规定给予免税待遇。
(a) 在美国岛屿领地或本注释(d)(iv)项下列明的受益国中,通过完全发酵工艺生产的乙醇或其混合物,应视为该领地或国家的本土产品,并有资格享受免税待遇。
(b) 仅在该岛屿领地或受益国中进行脱水(下称“脱水酒精和混合物”)的乙醇及其混合物,只有在进口时符合本注释(c)项规定的适用当地原料要求时,才可作为该领地或受益国的本土产品享受免税待遇。从所有岛屿领地和受益国进口的、有资格享受免税待遇的脱水酒精和混合物的总数量,限制于本注释(c)和(d)项规定的符合适用当地原料要求的脱水酒精和混合物的总数量。
(c) 任何日历年度的当地原料要求为:
(i) 申报的脱水酒精和混合物基础数量的零百分比;
(ii) 申报基础数量后下一个申报的脱水酒精和混合物35,000,000加仑的公制当量百分之30;以及
(iii) 申报超过本注释(c)(ii)项数量的所有脱水酒精和混合物的百分之50。
(d) 就本注释而言:
(i) “基础数量”是指在任何日历年度内申报的脱水酒精和混合物,取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 60,000,000加仑的公制当量;或
美国协调关税表 第29次修订版(2025年)
为统计报告目的注释
XXII
99 - I - 2
美国注释(续)
(B)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截至前一年的9月30日止的12个月期间确定的美国国内乙醇市场的7%的金额(以加仑表示),减去根据本注释(d)(v)和(d)(vi)分别分配给萨尔瓦多和哥斯达黎加的脱水酒精和混合物数量;
即在该日历年度内首次申报的数量。
(ii) “当地原料”是指完全在任何岛屿领地或受益国中生产或制造的水合乙醇。
(iii) “当地原料要求”是指脱水酒精和混合物中必须包含的当地原料的最低体积百分比。
(iv) “受益国”是指以下国家之一:
安提瓜和巴布达 牙买加 尼加拉瓜
阿鲁巴 危地马拉 巴拿马
巴哈马 圭亚那 圣基茨和尼维斯
巴巴多斯 海地 圣卢西亚
伯利兹 洪都拉斯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哥斯达黎加 牙买加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多米尼克 蒙特塞拉特 英属维尔京群岛
多米尼加共和国 荷兰群岛
萨尔瓦多
(v) 在任何日历年度内分配给萨尔瓦多的基础数量(如本注释(d)(I)项所述)的总数量,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该年度规定的数量的公制当量,或本注释(d)(I)项规定的该年度脱水酒精和混合物基础数量的10%。
年份 数量 年份 数量 年份 数量
(加仑) (加仑) (加仑)
2006 6,604,322 2011 13,208,644 2016 19,812,966
2007 7,925,186 2012 14,529,508 2017 21,133,830
2008 9,246,051 2013 15,850,372 2018 22,454,694
2009 10,566,915 2014 17,171,237 2019 23,775,559
2010 11,887,779 2015 18,492,101 2020 25,096,423
2020年后,分配给萨尔瓦多的数量每年可增加的量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每年1,320,864加仑的公制当量,或前一年的数量与本注释(d)(I)项规定的该年度脱水酒精和混合物基础数量的10%之间的差额。
(vi) 在任何日历年度内分配给哥斯达黎加的基础数量(如本注释(d)(I)项所述)的总数量,不得超过31,000,000加仑的公制当量